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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辦法
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獎牌、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將獎牌、獎座、獎金繳回本局。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局數位出版金鼎獎之各類獎項。
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辦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02 日 )
報名、參賽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數位出版金鼎獎業務之行政機關,自報名該屆數位出版金鼎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及得獎作品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推廣使用。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數位出版金鼎獎專刊、出版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包含其封面)及報名表所載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