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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出版法施行細則
新聞、雜誌或出版業遷移發行所而未依辦理變更登記,地方主管官署應以
公告限期命其辦理變更發行所登記,逾期仍未辦理者,得報請行政院新聞
局註銷其登記。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一、出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規定之定期停止發行,依 出版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固得停止至該出版品完成合法 登記時為止,但出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係指不為同 法第十條或第十八條之聲請變更登記而發行出版品之情形而言,文義 至為明顯。 二、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雖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但關於損害之原因事實 及損害之程度或數額,自應負舉證之責。又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之 所失利益,不得請求賠償,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但書亦規定甚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