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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出版法施行細則
(刪除)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11 月 08 日
要旨:
出版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從事「文化事業」,係指曾經 擔任依法登記之新聞雜誌或出版業之發行編輯採訪等工作人員而言。原告 申請發行「○鐘之聲」月刊雜誌之登記,其所送經歷係擔任民生建設雜誌 校對工作三年,自不能與從事文化事業工作人員相比擬。被告官署不予登 記,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