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環境教育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 EN
本法所定環境講習時數,其執行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主管機關令接受環境講習,除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一次者外,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以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為處分對象,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