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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前條第二款評鑑優異之設施場所以公開方式進行表揚,並頒給獎狀、獎座或獎牌。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酌予提高補(捐)助經費:
一、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向本署提出申請設施場所認證,且取得認證未滿兩年。
二、已取得設施場所認證且最近一次經依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評鑑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