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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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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命限期辦理者,其辦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九十
日。
環境教育法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24 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辦法,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依前條所指派之人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