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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對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之支給方式與支給基準,應審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因素,訂定薪資基準,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准。薪資基準變更時,亦同。
前項薪資基準,除因羅致不易或具有專長特殊者外,其上限如下:
一、董事長以不超過本部部長待遇為限。
二、其他從業人員:經理人以不超過本部部長待遇為限;其餘人員以不超過本部政務次長待遇為限。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支給基準變更時,亦同。
主管機關審查前項薪資支給基準之訂定或變更案件時,應審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