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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本標準所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指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人員。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指前條法律規定之專責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其類別與級別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及乙級。
(二)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及乙級。
(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
(四)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
1.廢棄物清除專業技術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
2.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及乙級。
(五)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
1.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
2.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
3.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
(六)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七)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
(八)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
二、訓練:指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證照訓練、到職訓練及在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