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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於製造、使用、貯存運作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
前項專職指不得兼任環境保護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環境保護、化學物質管理無關之工作。但下列情形,具備第二條第二項資格之廠務、場所主管人員、負責人得兼任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一、運作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單一物質任一日在常溫、常壓狀態下液體數量在未滿十公噸、固體數量未滿三百公噸,得兼任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二、兼任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與環境保護、化學物質管理無關之工作,指未同時擔任其他正職之業務。
本辦法所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
運作人所設置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