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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EN
前條化學物質登錄資料應予公開之內容,涉及國防或工商機密者,應予保密。
前項所稱工商機密,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第一項化學物質登錄資料經認定涉及工商機密者,應予保密之範圍如下:
一、登錄人資訊。
二、化學物質辨識資訊。
三、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資訊。
四、化學物質用途資訊。
登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第二項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保密:
一、新化學物質申請登錄。
二、既有化學物質申請第一階段登錄。
三、既有化學物質申請標準登錄。
四、依第十四條規定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
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未依前項規定申請保密者,登錄人得於新化學物質申請核准登錄展延時,或既有化學物質核准登錄取得後,敘明理由並檢具第二項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保密。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 EN
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
一、標準登錄滿五年。
二、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滿五年。
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
新化學物質經核准下列登錄類別之一者,登錄人得申請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
一、標準登錄且提交危害評估資訊及暴露評估資訊。
二、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
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依前二項規定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者,適用核准登錄之既有化學物質相關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錄之化學物質資料,其應予公開之內容如下:
一、登錄人資訊。
二、化學物質名稱。
三、化學物質製造或輸入情形。
四、化學物質危害分類及標示資訊。
五、化學物質安全使用資訊。
六、化學物質物理與化學特性資訊。
七、化學物質毒理與生態毒理資訊。
八、化學物質危害評估資訊。
九、化學物質暴露評估資訊。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前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