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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安全資料表。
前項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之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警語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物質之安全資料表。
前項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之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