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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運作人提報之書面調查處理報告所列資料不符合前二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運作人限期補正。
運作人應於事故發生時,儘速蒐集事故相關基本資料,製作下列事項之速報:
一、事故發生基本資料:
(一)廠商名稱。
(二)地點。
(三)發生時間。
(四)傷亡人數。
(五)事故場所及類型。
(六)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名稱。
二、應變單位、分工及裝(設)備。
三、事故發生、應變及善後復原過程(含現場照片)。
四、環境污染及清理狀況。
五、檢討及改善。
六、建議事項。
運作人應於事故發生後,詳加勘查、蒐集事證,予以分析研判、究明發生事故原因,製作下列事項之結報:
一、事故發生基本資料:
(一)廠商名稱。
(二)地點。
(三)發生時間。
(四)傷亡人數。
(五)氣象。
(六)事故場所及類型。
(七)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名稱。
二、應變單位、分工及裝(設)備。
三、事故發生、應變及善後復原過程(含現場照片、廠周界現場平面圖)。
四、環境污染及清理狀況。
五、檢討及改善。
六、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