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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EN
作為環境防蟲、防鼠或誘引用途而不具殺蟲作用之天然物質產品,申請人應檢具附件三之文件、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免申請許可證。但天然除蟲菊精類,應依第二條規定申請許可證。
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 EN
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者,應檢具申請書及附件一之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