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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本準則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環境用藥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 EN
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申請登記用之環境用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之限制;其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用藥,不得販賣或移作他用。
第一項經核准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之環境用藥,基於國民健康之維護或環境生態之保護,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