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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環境用藥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 EN
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環境用藥安全使用、操作與防護、施藥人員訓練、用藥、施作紀錄提報與保存、施作計畫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