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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裁處機關計算所得利益總和,應分別計算第三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所列項目金額,並加計利息後予以加總。但應扣除受有利益人已先支出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有重複計算之費用成本等項目時,僅就其所得利益較大者,予以計算。
前項所得利益總和計算公式如下:
所得利益總和=Σ﹝年度所得利益 i+利息 i﹞
一、年度所得利益 i=積極利益 i+消極利益 i
二、利息 i=年度所得利益 i×利率 i×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年數
(一)i :獲有利益年度。
(二)利率:依所得利益產生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據。
前項利息之計算期間,自認定其違反本法規定之日起,至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停止日止,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年數計算,取至小數點第一位後無條件捨去。
所得利益總和之計算取至新臺幣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本辦法所稱受有利益人,指因違反本法義務受有所得利益之行為人。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 )
本辦法所稱消極利益,指因違反本法義務應支出而未支出或節省費用減少支出之所得利益。
前項消極利益,分為下列三類:
一、資本投資支出成本,指所有為符合本法義務所應投資資本設備之支出費用。
二、一次性支出成本,指一次且非折舊性之支出費用。
三、經常性支出成本,指符合本法義務所需相關設備(施)操作維護及管理費用之支出,或其他經裁處機關認定之相關經常性支出成本費用。
本辦法所稱積極利益,指因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財產上收入增加利益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
前項積極利益類型,包括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期間所產生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且與違反本法義務有關者。
第一項所稱營業淨利,指營業收入扣除營業成本、管理及事務費用之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