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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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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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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
EN
第 2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實際再使用、再生利用技術產生之效益,自行或委託、委辦相關機關或機構定期辦理再使用、再生利用技術開發優良及實際再使用、再生利用績優選拔,並給與獎勵;其獎金、獎助及表揚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從事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業,其投資於回收再利用之研究、設施、機具、設備等之費用,應予財稅減免,其財稅投資抵減項目、額度及相關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財稅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