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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聯合設置廢棄物處理場,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得擬訂設置管理辦法,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組設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