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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EN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項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