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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前條積極利益之產生與廢(污)水量有關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計算,有不同方式之計算結果者,則以平均值認定之:
一、以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許可、申報、監(檢)測、查證資料核算,公式如下:

違法水量(立方公尺)
營業淨利(元)× (──────────)
總水量(立方公尺)

二、經主管機關認定提供資料不完整或有其他不足以供主管機關核算之情形者,得以下列公式推估:

違法水量(立方公尺)
營業收入(元)× 利潤率× (──────────)
總水量(立方公尺)

三、收受處理廢(污)水並收取費用者,核算如下:


廢(污)水收受處理價額(────)× 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水量(
立方公尺
立方公尺)
積極利益分為下列二類:
一、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期間所產生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且與違反本法義務有關者。
二、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分對象有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直接因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受有之財產收入、報酬或對價等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