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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文件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四個月之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三年。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原審定登記文件影本及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證明文件。
三、第十二條近三年之製造及銷售等相關紀錄。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申請,應於三十日內通知限期補正或核發審定登記文件。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但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申請展延之文件不符規定或補正資料未能於補正期限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審定登記有效期限屆滿前駁回其申請;未於審定登記有效期限屆滿六個月前起算四個月之期間內申請展延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其審定登記有效期限屆滿日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時,應於審定登記期限屆滿日起停止使用;未於審定登記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審定登記有效期限屆滿日起,其審定登記文件失其效力。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民國 98 年 09 月 17 日 )
依前條規定提出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申請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繳納審查費,並以一廠牌、一型號、一設施,為單一申請案件。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具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製造相關營業項目之工廠登記文件影本。但未設立工廠者,應檢具委託合法工廠之證明及其工廠登記文件影本。
四、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設計說明書:包含設計規格、圖說、功能計算及處理流程圖與說明等。
六、抗壓、滲漏測試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體設施規格資料。
(二)測試程序及步驟說明。
(三)滲漏測試程序測試內容說明。
(四)抗壓試驗測試程序測試內容說明。
七、功能測試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體設施規格資料。
(二)達到最大污水處理量之操作條件所需日數與完成功能測試所需日數。
(三)污水處理流程簡介及處理單元之各項操作參數。
(四)功能測試程序及步驟說明。
八、安裝、操作維護及使用手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安裝指引:包括設置型態、施工規範、動力需求及設施設置、設置基礎等相關措施。
(二)操作維護使用說明。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技術規範設計者,免予檢具前項第七款之功能測試計畫書。
申請者取得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後,應按月記錄型號、審定登記字號、製造數量、銷售數量、生產序號、使用者及安裝地點,並保存三年,供主管機關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