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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及警告通知作業辦法
前條第一項空污事故措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私場所基本資料及全廠(場)配置圖。
二、公私場所製程、儲槽之原(物)料、產品種類及其操作核定量。
三、公私場所周界二公里範圍內村(里)之學校、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等敏感受體資訊。
四、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失效之緊急應變措施。
五、公私場所模擬製程設施、儲槽、裝載操作設施及設備元件等可能洩漏之設備,所導致污染物嚴重洩漏之影響範圍分析資料。
六、公私場所因應突發事故預防整備及緊急應變之事項,並應包括公私場所內外緊急應變通報機制與聯絡人資訊、疏散避難場所清單及疏散路線。
七、使用管制物質之安全資料表。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所記載製程、儲槽之原(物)料及產品種類,使用附表所列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管制物質(以下簡稱管制物質),應擬訂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以下簡稱空污事故措施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切實執行。
前項所稱緊急應變措施,指足以即時控制大量排放,使固定污染源回復常態之各項污染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