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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 EN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第三條所列因素,訂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估原則及參數,並進行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估及情境分析。
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階段管制目標之訂修,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及提出各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情境、減量貢獻及減量成本之估算。
各階段管制目標應朝達成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加以訂定,其考量因素如下:
一、承擔公平、共同但依各自能力有所差異之國際責任。
二、成本效益,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合乎經濟效益及達成損益平衡之方式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
三、氣候變遷科學知識與相關科技,包括國內對於氣候變遷相關科技之應用性及可行性。
四、經濟與產業發展現況,包括對經濟及產業競爭力之可能衝擊。
五、財政現況,包括對稅收、公共收支及政府舉債之可能衝擊。
六、社會現況,包括對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支付能源使用費用及生命財產保障之可能衝擊。
七、能源政策,包括能源基礎設施建置、能源價格、低碳能源選項對穩定供應能源及電力排放係數之可能衝擊。
八、環境影響,包括溫室氣體排放減量具體作為對不同面向環境品質之可能衝擊。
九、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之施行情形。
十、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