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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應於完整執行年度後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公開之。
前項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摘要。
二、整體進度及執行情形。
三、分析及檢討。
四、未來推動規劃。
氣候變遷因應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國家調適計畫及調適行動方案,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訂修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經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