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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EN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
前項國家調適計畫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全球及我國氣候變遷趨勢。
二、國家氣候變遷調適願景、目標及國家氣候變遷情境設定。
三、調適作為現況分析。
四、國家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包括調適能力建構事項與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目標及策略。
五、我國國家永續發展目標關聯性。
六、推動期程及經費編列。
七、成果管考機制。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期國家調適計畫結束後次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行政院報告前一期之執行情形。
氣候變遷因應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易受氣候變遷衝擊之權責領域,訂定四年為一期之該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調適行動方案),並依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及第十七條訂定調適目標。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前項調適行動方案及調適目標,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經召開公聽會程序後訂修該領域調適行動方案,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行動綱領,整合第一項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家調適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第一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