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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 8 條
公私場所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一、未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完成申報規定者。
二、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全廠(場)溫室氣體申報排放量低於主管機關查核其應申報排放量百
分之七十以下。
四、未依第六條規定備妥資料者。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第 56 條
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為停止操作、或依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