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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公私場所依前條第二項提送之審查參考與繳費證明翌日起三十五日內完成試車計畫書面審查,並於審查核准後通知公私場所依核准之試車計畫內容進行試車。
前項試車計畫書面審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會議方式辦理者,應作成會議紀錄,並應於前項規定期間內,將會議紀錄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站。
第一項試車計畫經審查不合規定、內容有欠缺或公私場所未繳納審查費者,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公私場所有修正試車計畫內容之必要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站登載更新修正後之試車計畫;屆期未補正、未更新或未登載者,駁回其申請。各次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內,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得於前條試車計畫公開後三日內,送專家學者於七日內完成試車計畫書面審查,並於審查完畢後三日內,將專家學者審查意見提供公私場所,同時通知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
公私場所應於收到前項審查意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專家學者意見之詳實說明文件,併同前條利害關係人或公益團體意見之回應說明,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審查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