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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主管機關為記載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款所定改善、補正或申報期限,應依不同違規行為態樣所生之影響及其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所需之時間,予以裁量。但屬可立即改善之違規行為,應令其立即改善。
主管機關為違反本法規定之按次處罰,其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之通知書與裁處書應分別作成。
一行為同時違反數規定,或同一時間有數違規行為,主管機關應依該不同違規行為在同一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通知書分別作成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通知內容。
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但違規行為屬應令其立即停止或非以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證明完成改善、補正或申報者,得免記載:
一、處分對象。
二、處分事由。
三、應改善、補正或申報事項。
四、改善、補正或申報期限。
五、完成改善、補正或申報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六、屆期未完成改善、補正或申報者,按次處罰之規定。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