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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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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補正或申報執行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第 81 條
未於依本法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已規劃、設置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符合排放標準、燃料成分標準、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成分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
本法所定屆期仍未補正、申報或完成改善之按次處罰,其限期改善或補正之期限、改善完成認定查驗方式、法令執行方式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