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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條案件之獎項核發,至少應每季核發乙次

中央主管機關得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辦理結果並
列為考評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