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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EN
本法第八十八條所稱設立,指固定污染源已建造完成、建造中、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訂立工程施作契約者。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公私場所具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且該固定污染源,係於公告前設立者,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申請操作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