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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EN
審核機關依第三十六條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超過總補正日數者,應駁回其申請。屬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文件,公私場所於期限內已補正而仍不合規定者,審核機關得再通知限期補正,總補正次數以三次為限,屆滿三次仍不合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
審核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命補正日數不算入許可證審查期間內,且其總補正日數規定如下:
一、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
二、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三、符合第三十六條第六款情形之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審核機關受理公私場所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許可證換發或補發之申請,其申請文件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駁回其申請。
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其記載之基本資料有改變者,公私場所得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審核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逾前項期間,經審核機關通知換發或補發許可證者,應於審核機關通知翌日起十日內檢具前項證明文件影本,向審核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第一項換發或補發,於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置完成並已取得操作許可證者,免申請設置許可證之換發或補發。
審核機關受理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申請,應於十四日內完成審查及證書製作,並通知審查符合規定者,於十四日內繳納證書費及領取許可證。
審核機關受理各項許可證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經審查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
一、形式審查之資料、文件有欠缺或不完整。
二、未繳納審查費。
三、設置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
四、操作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現場勘查結果或空氣污染排放檢測報告不合規定。
五、燃料使用許可證之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
六、許可證展延之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