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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N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車型態測定:指以車體動力計模擬特定行車型態,測定車輛在該行車型態時,排氣管排放空氣污染物之重量。
二、惰轉狀態測定:指車輛於保持惰轉狀態時,測定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濃度。
三、目測判定:指由經過中央主管機關交通工具及公、私場所排煙目測判煙人員訓練合格,領有合格證書之人員,以目測方法判定交通工具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中粒狀污染物之濃度。
四、新車型審驗:指各車型車輛於製造或進口後,銷售或使用前,對該車型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審查檢驗。
五、新車檢驗:指車輛經新車型審驗合格,於其製造或進口達規定之數量或期間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
六、使用中車輛檢驗:包括定期檢驗及不定期檢驗。定期檢驗指車輛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定期檢驗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不定期檢驗指車輛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於停靠處所或行駛途中,臨時對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所為之檢驗。
七、量產:指產品於設計及商品化完成後,依生產圖正式在生產線上製造供銷售或使用為目的之生產行為。
八、原型車:指於車型設計、開發階段、詳細規格定案後,以手工或其他非生產線生產方式製造之車輛。
九、量產車:指於車型設計及商品化完成後,依生產圖正式在生產線上製造供銷售或使用為目的之車輛。
十、參考車重:指汽車空車重量加特定之重量。所稱汽車空車重量指汽車在未裝載人、貨,引擎內裝有規定之潤滑油,水箱內裝有規定之冷卻水,燃料箱內裝有規定之燃料,並帶有原廠規定配件(備胎與工具)情況下之重量。所稱特定之重量,以美國聯邦測試程序(Federal Test Procedures)測試型態之城市駕駛循環(以下簡稱FTP-75)者為一百三十六公斤;以新歐洲駕駛週期測試規範(New European Driving Cycle,以下簡NEDC)或全球調和輕型車輛測試程序(Worldwide harmonized Light vehicles Test Cycle,以下簡稱WLTC)者為一百公斤。
十一、車型年:車輛製造廠在日曆年大量生產該車型之年份。
十二、替代清潔燃料:指新配方汽油、新配方柴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氫氣、甲醇、乙醇及其他混合百分之八十五以上醇類之燃料。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
前項檢驗實施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電腦軟體、檢驗人員資格、檢驗站之設置認可、撤銷、廢止、查核、停止檢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得於車(場)站、機場、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