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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本署及所屬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新增或變更時,承辦單位應於上線使
用後一個月內將相關事項公告 (格式如附表二) ,並應副知本署監資處。
本署監資處應彙整前項公告事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登載於網際網路本署全球資訊網首頁,以供查閱。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11 期 34 頁)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 EN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契約關係,包括本約,及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為履行該契約,所涉及必要第三人之接觸、磋商或聯繫行為及給付或向其為給付之行為。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類似契約之關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於契約成立前,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或為交易之目的,所進行之接觸或磋商行為。
二、契約因無效、撤銷、解除、終止而消滅或履行完成時,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確保個人資料完整性之目的所為之連繫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