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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本署及所屬機關應分別指定個人資料檔案承辦人處理左列事項:
一、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之請求事項。
二、依本法第十條公告本署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
三、依本法第十三條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適時更正或補充之。
四、依本法第十七條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並嚴密管理個人資料檔案

五、其他有關個人資料檔案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