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本署及所屬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須符合本法第七條
及第八條規定。
個人資料依有關法令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或為國際傳遞及利用時,應由各
該資料檔案承辦單位填具報告書 (如附表一) 簽報 署長或其授權之人核
准後行之。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11 期 3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