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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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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高環境品質,諮詣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意見,依本署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設環境品質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EN
第 18 條
本署設環境品質諮詢委員會,由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為委員組織之,委員均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前項專家學者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