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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EN
雇主僱用前條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連續滿三十日,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
前項所定僱用,為雇主以不定期契約或一年以上之定期契約僱用勞工。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 EN
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辦理前項求職登記之日起回溯三十日,該期間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