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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EN
第十條所定創業貸款,其利息補貼之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所營事業為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者,利息補貼之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二年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
貸款人符合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補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 EN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 EN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符合下列規定,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核貸,得向金融機構辦理創業貸款:
一、登記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並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
二、未同時經營其他事業。
三、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
四、所營事業設立登記未超過五年。
五、所營事業員工數未滿五人。
六、貸款用途以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前項失業者與二十九歲以下之青年共同創業,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時,應檢具共同實際經營該事業之創業計畫書。
前項共同創業者不得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二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