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EN
前條所定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之輔導或補助項目如下:
一、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障礙,維持、改善、增加其就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二、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所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有關之改善。
四、改善工作條件:為改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
五、調整工作方法:透過分析與訓練,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特性,安排適當工作。
前項情形,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之雇主義務或責任者,不予補助。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 ) EN
雇主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為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或補助。
前項補助金額,按所申請人數,每人每年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經評估有特殊需求,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