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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雇主聘僱從事前條第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除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八條規定之公告月薪資外,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參與製作之作品具備國際重要獎項得獎紀錄。
二、具有國外數位內容產業四年以上工作經驗,及於國際教學機構二年以上教學經驗。
三、其他享譽國際之專業人才,經本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外國人受聘僱或依國際協定開放之行業項目所定契約,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之工作,其薪資或所得報酬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所定之專業工作,為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下列教學工作:
一、數位內容產業之技術創作或實際技術教學工作:
(一)數位遊戲產業:家用遊戲軟體、電腦遊戲軟體或手機遊戲軟體。
(二)電腦動畫動漫產業。
(三)體感科技產業: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VR)軟硬體研發技術、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AR)軟硬體研發技術、混合實境(Mixed Reality,MR)軟硬體研發技術、互動操控應用軟硬體研發技術或光學感測應用軟硬體研發技術。
(四)其他對培育國內人才有實質貢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數位內容產業。
二、專任外國語文教學工作。
三、其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教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