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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EN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本國籍國民,及與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依本條例第七條指定為可能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預為輔導產業之企業所屬勞工。
二、經依本條例第七條指定為已實際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加強輔導產業之企業所屬勞工。
三、經依本條例第九條認定之受損企業所屬勞工。
四、經依第九條認定之受損勞工。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勞工,應為企業之在職勞工或離職二年內未再就業之勞工。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據前條之觀測情形,指定可能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預為輔導或已實際受影響而須加強輔導之產業,提供適當調整支援措施。
依前項規定指定之產業,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第一項產業之認定基準、相關調整支援措施之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經營與市場開放項目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之中小企業,自各該項目市場開放義務生效滿六個月之日起,至完全履行該條約或協定(議)承諾之日後五年止,受影響達一定程度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認定為受損企業。
前項申請由主管機關統一受理;申請內容涉及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共同認定。
經認定為受損企業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其研提改善調整計畫,協助其轉型、轉業或退出經營;改善調整計畫經審查通過者,為利其落實計畫,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給予一定金額之補助。
第一項企業申請受損認定之資格、應備文件、申請流程與受影響達一定程度之認定基準及前項改善調整計畫審查要件、補助金額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受損勞工之認定,由本部邀集經濟部、財政部及勞工所屬企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專家學者等代表組成審查會審議。
前項認定,應於二個月內作成決定,並核發勞工受損認定結果通知書。
勞工受損認定結果通知書之有效期間為二年;受損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時,即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