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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前條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求職人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安排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就服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提供以下服務:
一、推介就業。
二、職業訓練。
三、技能檢定。
四、創業輔導。
五、轉介相關單位。
六、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