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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優先順序推介災區失業者就業:
一、屬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並持有受災證明者。
二、前款以外人員持有受災證明者。
前項所定受災證明,指具有下列文件之一:
一、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二、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三、本人因颱風致傷病之證明。
四、家屬因颱風致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 EN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