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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業務計畫書。
三、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業務計畫書內容,準用第六條規定。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於補助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業務報告及年度決算等資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設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設立主體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
三、組織編制及人員配置。
四、場地及設施。
五、服務項目。
六、收退費標準。
七、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得補助下列項目:
一、專業人員人事費。
二、行政費。
三、其他與就業服務有關之費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轄區需求狀況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服務績效,每年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