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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許可外國人或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其負責人離境前,應另指定代理人,並將其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及代理人之同意書,向原許可機關辦理登記。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 EN
主管機關依國內經濟、就業市場狀況,得許可外國人或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外國人或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