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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EN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 EN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允許他人假藉本人名義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二、違反法令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