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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四、其他相關文件。
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
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依申請或職權選任新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