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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條之補助,應訂定實施計畫,並公告之。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括申請應備文件、輔導機制、審查標準、經費請撥與核銷、績效衡量指標及作業程序等事項。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
前條之適用對象,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營運所需設施、設備、按摩用品、人力協助、房屋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