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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雇主有前條經撤銷或廢止補助情形時,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補助金。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 )
雇主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或廢止補助時,補助金應繳回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